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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各有关单位: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即将在北京举办,为了确保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全力做好“平安奥运行动”的各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施放气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放气球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活动必须依法由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进行施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三、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局提出申请(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单位,向北京市气象局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气象局作出准予施放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方可施放。

四、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要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结合施放环境、气象条件等做好施放工作。

五、做好应急处置和情况通报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施放气球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六、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施放气球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为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